依據《2004年皇家大學法》(佛曆2547年)第一章「總則」第7條規定,大學應為促進地方發展之高等教育機構,強化國家智慧力量,恢復學習活力,弘揚地方智慧,創造學術與藝術成果,以促進全民穩定與永續發展;並參與自然資源與環境之管理、維護及合理利用,使其達致平衡與永續。 大學之宗旨包括:提供教育、促進高等學術與專業發展、辦理教學與研究、向社會提供學術服務、改進與傳播科技並推動科技發展、維護與弘揚藝術及文化、培育師資並促進教師專業職級發展。 依第8條規定,為達成第7條所定宗旨,大學應履行下列職責: (一)追求真理與卓越學術成就,立基於地方智慧、泰國智慧及國際智慧。 除上述職權與責任外,蘇安塔皇家大學尚須依據《2004年高等教育機構公務人員條例》及其2008年修正案(第二號),以及高等教育公務人員委員會相關規章、公告及其他已生效之相關法律,履行其法定職責與責任。

蘇安塔皇家大學之職權與職責
(二)培育兼具知識與道德之畢業生,具備泰國意識與地方情懷,並促進社區終身學習,使地方民眾能適應社會變遷;畢業生之培育數量與品質須符合國家人力發展規劃。
(三)強化對地方與國家文化價值之理解、自覺與自豪感。
(四)培養與強化社區領袖、宗教領袖及地方政治人物,使其具備民主意識、道德倫理與社區及地方發展管理能力,以造福公共利益。
(五)強化教師專業發展,培育與提升教師及教育人員,使其達到高等專業標準。
(六)促進大學、社區、地方行政組織及國內外其他機構間之合作與互助,以推動地方發展。
(七)研究與發展適合地方生活與職業之傳統技術與現代科技,並促進自然資源與環境之平衡與永續管理與利用。
(八)研究、推動並承續王室倡議計畫,以實踐大學促進地方發展之使命。